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章程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 (简称省民企协会)。英文译名为ShanDong Private Enterpris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DPE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山东省内民营企业家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围绕大局,服务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党和政府与民营企业的联系,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民营企业发展的新思路,努力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宽松环境,围绕我省确定的“八大发展战略”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上培育壮大“十强产业”创新发展、科学发展。为促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繁荣山东经济做贡献。 本会遵循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筹经费、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诚信民主的方针开展工作。不接纳未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正式注册的任何组织作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切实发挥好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旗帜鲜明讲政治,积极引导会员企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五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山东省委统战部,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系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的直属协会。本会接受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民政厅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提高本会成员的自身素质和领导能力,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二)为民营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准入市场、申请专利等方面提供支持。针对民营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提供有效服务。 (三)研究国内外经贸动态,开展信息交流与沟通。 (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交流经验。组织会员参与理论研讨、专题报告、人员培训和经贸交流活动。积极推广和介绍会员的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传播会员单位的企业文化。 (五)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参加国内外考察、展览、交流会等活动。加强与海内外工商社团的联系,为我省民营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六)加强法制宣传,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推广慈善事业,做好会员的宣传推介,树立本会新形象。 (八)积极发展会员,表彰先进会员,不断推进本会建设。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常设机构讨论作出处理,最高处分为终止其会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常务理事、理事;决定本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终止事宜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的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重大事项的沟通、协调和解决; (五)制定和提名有关的工作方案和人事任免案; (六)其他有关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八条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举办的经济实体或参与投资入股或进行合作所得的合法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有效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山东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一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 第十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经 第七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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